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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学院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07日 15:47编辑:陈艳来源:国际关系学院教务处点击:(141)
国际关系学院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
2004年(教)07号
(2004年4月制定,2016年11月修订)
总 则
第一条 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科教学督导(以下简称“教学督导”)主要是对全校的本科教学秩序、质量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其他教育教学进行督导。
第二条 实施教学督导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健全和完善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培养教学队伍、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学改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三条 教学督导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即以学生和教师为本,服务于学生成才的需要,服务于教师提高教学水平与教学质量的需要,服务于学校教学改革和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需要。
机 构
第四条 教学督导由学校以自愿报名和单位指定相结合的形式从近年退休教师和教学管理干部中选聘,由校长颁发聘书,任期2年。各院系(部)也可根据需要聘任院系(部)教学督导。
第五条 教学督导资格
1. 熟悉学校教学工作,具有较高的教学或教学管理水平及丰富的教学经验,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2. 工作责任心强,爱岗敬业,热心教学研究。
3. 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威望较高。
4. 身体健康,能坚持独立工作。
第六条 管理
1. 教务处建立教学督导工作档案,作为考核督导业绩的主要依据之一。
2. 教学督导应按照学校制定的督导计划进行工作,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或因身体等原因连续两个月不能正常工作的督导员,教务处可报请校长解聘。
3. 教务处负责教学督导工作的组织和业务协调。
职 责
第七条 检查、了解各院系(部)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教师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考试、习题课、实验课、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以及教学管理等的实施情况,对在各教学环节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教学主管部门反映,以便改进工作。
第八条 调查研究各院系(部)本科生导师制工作开展、教学改革、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材建设的情况与经验。
第九条 通过多种方式了解任课教师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等方面的经验及不足,并向教师所在院系(部)推荐好的经验或提出改进意见,以便在全校推广优秀教师和先进院系(部)的教学方式、方法和教学管理经验。
第十条 了解师生对学校教学工作有关政策、措施和规定的意见、建议与要求,并及时向教学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一条 随机巡视、检查课堂教学。教学督导应当完成规定的听课任务,对教师的教风和教学质量提出书面评议意见,做出定性和定量评价。
第十二条 每学期末,教学督导进行认真总结,就学校教风、教学质量、教学秩序、教学管理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对教学改革提出意见。
权 益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代表学校执行督导任务,学校各部门要积极配合,任何教学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扰教学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 学校将保护教学督导的权益,对故意损害督导权益的个人或部门给予严肃处理,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可参加学校教学工作会议,直接向学校领导、各教学单位提出改进本科教学工作意见,并要求各教学单位就督导过程中所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的处理情况进行反馈。
第十六条 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教学督导享受相应的工作津贴。
纪 律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在教学督导过程中应做到实事求是、公正严明。
第十八条 为保证教学督导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督导效果,教学督导在听课、抽查前不得通知教师本人或有关部门。
本办法经2016年11月1日校长办公会批准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