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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学院本科生选修课管理规定 教务发〔2017〕4号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04日 09:16编辑:陈艳来源:国际关系学院教务处点击:(303)
为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引导学生广泛涉猎不同的知识领域,拓宽知识面,掌握科学的思维方法,培养宽口径、厚基础、高素质的创新人才,学校按照学分制培养方案要求,开设各类选修课程。为规范选修课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选修课的类别与学分
第一条 我校选修课共分三类,分别为通识必修选项课、专业选修课、通识选修课。
(一)通识必修选项课属通识素质教育模块,包括英语必修选项课、计算机必修选项课和体育必修选项课。由外语学院、信息科技学院和体育美育教研部归口管理开设,教务处统一安排,共同组织实施。
(二)专业选修课属专业教学模块,由各院系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组织实施,供本专业学生选修。学校应逐步创造条件,提供更多的跨专业选修课程资源。
(三)通识选修课属通识素质教育模块,由教务处统一规划建设,供全校本科生选修。
第二条 每门选修课的总学时一般在15-48学时之间,对应学分为1-3学分。除因场地及课程模式限制,选修课原则上不得设定修读上限人数。
第三条 我校各专业本科生,均须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选修课类别、门数修读,取得最低要求的学分。学分具体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二章 选修课开设原则
第四条 专业选修课原则上按我校的学科门类即法学、经济学、文学、管理学、工学设置。
第五条 通识选修课按“宽”、“实”、“新”、“深”四字原则构建设置,即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增强学生的实用知识技能,向学生介绍学科前沿知识和新学科动态,适当提高学生在某学科领域内的理论深度。
第六条 选修课的开设实行动态管理。学校根据学科专业的发展和学生知识结构的变化,及时调整和丰富选修课课程。
第三章 选修课的开课报批程序
第七条 通识选修课开课报批程序:
(一)申报开设通识选修课的专任或兼职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能很好地完成已经担负的本职工作(包括教学、管理工作);
2.主讲教师应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或专长,具备相关学科的学习背景和基本知识;
3.具备一定的教学经验;兼职教师须满足《国际关系学院非专任教师兼课的规定》(国关发〔2010〕11号)。
(二)由申请人填写《国际关系学院通识选修课开课申请表》,在征得本单位领导同意后,向教务处提出开课申请,并提交所申请课程的教学大纲、课程简介。
(三)教务处组成由教务处、相关专业专家共3人组成的专家组,对申请人的开课资格、教学水平、业务能力提出初审意见。
(四)专家组初审通过后,由教务处组织试讲,并对课程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开课条件进行复审。参加试听的人员应具备所申请课程相关学术背景以及中级以上职称。
(五)教务处根据试讲和复审情况决定是否纳入通识选修课模块,并与申请人商定首次开课时间。
第八条 专业选修课的开课报批程序:
(一)专业选修课原则上由本专业的教师担任。首次开课,由本专业学术委员会履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基本教学文件的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二)本专业以外的教师申请开设专业选修课,参照通识选修课报批程序执行。
第四章 选修课的排课管理
第九条 各院系(部)应保证选修课教师的相对稳定,已列入培养方案的选修课应在规定时间内开出,没有条件开设的课程不应列入教学计划。
第十条 教务处于每学期期中依据《培养方案》下达下一学期选修课教学任务,各院系(部)应在两周内组织安排主讲教师,确定使用教材(讲义),经负责人批准后报教务处。
第十一条 教务处于每学期后半期在校园网上公布下学期拟开设的选修课名称及上课时间、地点、学分等相关信息。课程公布后,不得随意改动。
第十二条 通识选修课的选课人数下限为20人,专业选修课下限为15人。选课人数未达到下限的课程原则上停开。凡连续两轮学生选修人数不足规定人数的通识选修课,停开一年,一年后方可重新申报。
第五章 选课管理
第十三条 选课管理按照《国际关系学院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选修课的教学管理与质量监控
第十四条 选修课选定后,任课教师不得随意调课或停课。确需调课或停课者,按《国际关系学院教师变更上课时间的管理规程》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为保证教学质量,由教务处、教学督导及各院系(部)对开课情况进行教学监控,在教学检查过程中发现实际到课人数长期地低于规定人数或连续两次学生评教分数较低的选修课,教务处将对该门课程实施停课整顿直至停开。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课堂考勤,按照《国际关系学院学生课堂考勤管理办法》执行。学生因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课程四分之一学时或欠交作业四分之一者,取消评教及考试资格。
第七章 选修课的成绩管理
第十七条 选修课的成绩管理,按照《国际关系学院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跨系选修的学分可以替代本人专业选修课的学分,不能替代通识选修课学分。允许跨系选修替代学分情况详见《本科生学分制培养方案指导手册》。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了辅修专业的修读,但未完成辅修教学计划者,可按照《国际关系学院本科生辅修学习管理规定》关于辅修学分替换为通识选修课学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与学校现行规定有出入的,以本规定为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经2017年9月12日校长办公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2007(教)3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