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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学院夏季学期试行细则 国关发〔2013〕3号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04日 09:20编辑:陈艳来源:国际关系学院教务处点击:(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有特色、高水平”一流大学的建设进程,拓展学生国际视野,培养具有世界眼光、战略思维、创新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我校决定自2013年起试行夏季学期。为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夏季学期为学校正常学期,安排在每年春季学期之后,共4周,校历据此相应调整。夏季学期个别项目的时间可适当提前或延后。
第三条 夏季学期实行校系两级办学。学校统一组织部分课程,支持各院系邀请国际高水平师资,面向全体在校学生开展教学活动。各院系和有关部门在夏季学期期间应积极举办各种特色教学和培训项目,或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实训和国际交流。
第四条 学校成立夏季学期工作组,由主管本科教学的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处长任副组长,各院系负责人任组员,负责决策、指导和协调工作。教务处设立夏季学期办公室,落实具体工作。各院系成立系级工作小组,由院系负责人任组长,并指定专人负责本院系课程组织、学生管理和国际教师安排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课 程
第五条 课程基本要求。鼓励开设高质量、适用性强的通识课程,包括学科前沿讲座。各院系负责与授课教师确定课程内容、时间安排及教学要求。开课院系应加强课程建设,保证各学年课程的开课质量和相对稳定性。
第六条 课程开设与管理。通过各院系推荐和外事部门向合作院校邀请等方式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夏季学期开设课程,由学校核准,教务处制订课程表。夏季学期课程的听课、考试、成绩录入、试卷归档等教学管理工作由各院系归口负责。
第七条 课程学分。夏季学期课程16学时计1学分;每门课程可为0.5学分(8学时)、1学分(16学时)、1.5学分(24学时)、2学分(32学时)。
第八条 授课方式。课程原则上应为全英文授课,部分课程也可双语授课;来自法语、日语国家的教师可用法语或日语授课。授课教师可视课程内容要求采用研讨式教学、案例教学、实践教学等多种教学方式。课堂规模一般不超过30人。
第九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估。为提高课堂教学质量,课程结束时,由夏季学期办公室会同各开课院系组织对课堂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并评选优秀课程。
第三章 教 师
第十条 师资来源及教师资格。学校支持各院系邀请国际师资担任夏季学期课程教师。国际师资来源应主要为国外高水平大学的教师、客座教授,国内其他大学或学术机构聘用的外籍教师或专家和海外留学博士。
本校教师如申请在夏季学期开设课程,须符合本细则第二章所列要求。
课程确定后,由夏季学期办公室负责审核国际师资的资质,签订聘用合同;对外交流合作处按外事管理规定负责办理外籍人员的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授课薪酬。学校按照应聘前来开展夏季学期教学活动教师的实际情况协商并支付薪酬,其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我校现有国际项目课程的薪酬标准,以人民币计发。
本校教师如担任课程,则根据实际承担的教学工作量,按研究生课程超额工作津贴标准发放课酬,不计入聘期教学工作量。
第十二条 助教安排。夏季学期办公室、开课院系根据课程设置统一安排助教。助教原则上为青年教师、优秀研究生和高年级本科生。助教协助授课教师做好教学组织及相关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 国际教师住宿。夏季学期聘请的国际教师,由学校安排住宿。凡在学校指定区域住宿的教师,由学校负担住宿费用。在学校指定区域以外住宿的教师,学校提供统一标准的补贴,超出部分的住宿费用及交通费用由教师自理。
第十四条 国际教师差旅费。学校为专程前来我校讲授夏季学期课程的国际教师报销一次经济舱往返国际机票,报销程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学校为不涉及国际旅费报销的兼课国际教师提供统一标准的国内和市内交通补贴。
第四章 学 生
第十五条 授课对象。夏季学期课程授课对象主要为我校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我校2012级及以后的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至少应在夏季学期获得2学分,超出学分最多可冲抵通识选修课程3学分。学校鼓励研究生参加夏季学期课程学习。
第十六条 我校本科生获得的夏季学期课程学分直接计入学生成绩单的通识选修课程模块中。我校研究生经申请,夏季学期办公室可为其出具成绩单。
第十七条 选课方式与时间。本科生申请夏季学期课程全部实行网上选课;研究生申请夏季学期课程,按照教务处公布的课程清单填写选课申请,提交研究生部汇总后,由教务处负责课程安排。选课时间一般定于每年5月下旬。
第十八条 我校学生免费参加夏季学期学习。外校学生参加我校夏季学期课程学习,由学校按照相关政策制定收费标准并公布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校为夏季学期的运行核拨专项经费,由夏季学期办公室管理。
第二十条 夏季学期办公室负责建设专门网站,印制推介材料,宣传我校夏季学期课程情况。
第二十一条 利用夏季学期到境外或国内其他高等学校选课学习、取得学分的我校学生,可提交正式成绩单,经学生所在院系、教务处认定后,将相关学分转入我校。具体办法由教务处负责制定公布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2013年1月8日校长办公会批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