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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规定 教务发〔2017〕8号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04日 09:26编辑:陈艳来源:国际关系学院教务处点击:(6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精神,为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业意识,提高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鼓励支持创新创业实践,现制定“国际关系学院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
第二章 项目内容
第二条 坚持学校特色,创新创业项目应该与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建设相结合,与学生的文化素养、综合能力的发展和建设相结合,切实培养学生的独立思维能力、实践创新能力和创业开拓能力。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一)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三)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本管理办法主要针对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设计开展创业实践项目。
第三章 组织与要求
第四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工作、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科研处、计财处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教务处设立创新训练项目办公室,负责创新训练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批、中期检查和验收结项;学生处设立创业训练项目办公室,负责创业训练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批、中期检查和验收结项。
第五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主要面向本科一、二、三年级学生开展立项,鼓励团队申报,鼓励跨院系、跨专业申报。
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团队原则上不得超过5人。团队成员应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课题申报均需按要求填写《国际关系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书》。每个项目执行时间不超过1年,所有项目须在项目主持人本科毕业前完成。创业训练项目只接受团队申报。
每名学生每年只能主持一个项目,每名学生每年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合计不得超过2项;已获得本训练计划项目资助且未结题者不得参与申报;已获得本训练计划立项的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已获得学校其他项目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六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行指导教师制,无指导教师的项目不予立项。创新训练项目指导教师须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创业训练项目指导教师主要由开设创业类、实践性课程的教师及就业指导教师担任。学校鼓励各项目聘请校外指导教师(如优秀企业家或行业专家)。校外指导教师应为与项目内容直接关联的专业人员,并经学校创业训练项目办公室聘任。
第七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纳入学分制体系,是我校实践育人板块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验收合格后,参与项目工作的学生可获得学分,具体学分认定办法和成绩计算办法由教务处制定,经学校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八条 立项过程。
每年春季,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教育部下达的经费总额研究确定本年度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的控制数量,并在校园网上公布立项指南和要求。符合申报资格的学生和学生团队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国际关系学院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申报书》。
创新训练项目向教务处创新训练项目办公室申报;创业项目向学生处创业训练项目办公室申报。
两个项目办公室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后,分别按程序组织立项评审,提出建议立项名单。建议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并得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获得资助。
第九条 中期检查。
项目开展时间过半,项目主持人应提交《国际关系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中期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书中所列任务的完成情况、阶段成果、经费的使用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两个项目办公室负责分别组织中期检查,并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已开展的工作进行评定。工作无明显进展的项目、阶段成果缺乏、擅自中止工作不提交中期报告者,均为不合格,中期报告后即终止运行。擅自中止工作不提交中期报告者,第二年全体成员不得申报和参与创新创业项目。
第十条 结题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应撰写《国际关系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结题报告》。两个项目办公室分别组织专家对研究项目进行结题验收和答辩,并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已开展的工作进行评定。结题验收合格及以上的项目,均可获得学校颁发的证书。优秀项目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宣传交流活动。被评为不合格的项目主持人及其成员,第二年不得申报创新创业项目。
创新训练项目成果除结题报告外,应完成至少一篇5000-8000字的学术论文,并提供其他相关支撑材料。
创业训练项目成果除结题报告外,应提供至少一项(论文、专利、商业计划、财务总结报告等)显示创业成果的支撑材料。
创新训练项目办公室和创业训练项目办公室根据项目申报的情况分别聘请设立若干个专家组,每个专家组至少有3名校内外专家组成,全程负责项目的评审、检查和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变更。
项目开展过程中,涉及变更课题组成员、调整结题时间等事项,项目主持人应向相应的项目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项目研究内容不允许变更。课题组成员和结题时间变更需在中期检查前或中期检查时申请。项目延长最多不得超过半年。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
(一)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项目经费的拨付分三个环节进行:立项后拨付经费总额的3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经费总额的30%,结项后拨付剩余的40%。
(二)中期检查优秀、的确存在经费缺口的,经项目组申请、专家组审核,并经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酌情追加支持经费;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不再拨付后续经费,已经使用的经费应全额退还;结题验收优秀、良好的项目,拨付后续经费,结题验收合格的项目,专家组、工作领导小组可建议不再支付后续经费;中期检查合格,但在结项前申请终止执行的项目以及结题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再支付任何支持经费,中期检查后使用的经费应全额退还。
(三)项目的指导和评审工作及经费由学校、各院系统一安排。学校鼓励项目团队自筹经费。项目自筹经费完全由承担项目的学生自行使用。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为图书资料费;通讯费(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0%);交通费(不含飞机票、汽油票,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20%);办公用品(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25%);咨询费(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20%);设计制作印刷费(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30%)
如有超出上述范围或额度的支出,应事先请示项目管理办公室批准。未事先请示的超范围、超额度支出不予报销。
(五)作为报销凭证的发票必须是正规发票。除出租汽车票、定额发票外,所有发票的支付单位均应写明“国际关系学院”字样。
第十三条 成果使用。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为国际关系学院所有。如公开发表论文须以适当方式注明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实质联系,即“本文/项目得到国际关系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项资金的资助”;项目指导教师可以合作者身份署名。
学校定期组织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总结和评优工作,形成良性运行机制,使创新创业训练成为提高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经2017年9月12日校长办公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原2012〔教〕2号、2012年〔教〕3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