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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学院学生出境学习管理暂行规定 2013(教)1号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04日 09:41编辑:陈艳来源:国际关系学院教务处点击:(180)
国际关系学院学生出境学习管理暂行规定
2013(教)1号
根据“国际关系学院夏季学期试行细则”(国关发〔2013〕3号)的规定,特就我校学生出境学习和学分转换事宜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学校开放办学,规范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出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与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可认定学分的境外高校范围
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www.jsj.edu.cn)公布的国外大学名单中认可的高校。
第三条 可认定学分的出境学习学生范围
(一)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留学等项目选派的学生。
(二)我校正式与境外高校签署交流协议并经教务处备案的交流合作项目选派的学生。
(三)经学校审核批准的自主联系到境外高校学习的学生。
第四条 可认定学分的学习期限
(一)公派和学校选派交流的学生,按照项目规定的实际学习期限予以认定。
(二)经批准自主联系到境外高校学习的学生,如欲进行学分认定,连续出境学习时间应在8周或以上,最长不超过1年。
(三)毕业前的春季学期原则上不批准出境交流。
第五条 出境学习学生的责任与义务
(一)在接收院校学习期间自行负责安全问题,主动采取措施保障人身安全,包括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医疗保险等。
(二)到达境外驻地两周之内,及时将住址和联系方式通知学校对外交流合作处、所在院(系)、部及指导教师。在境外学习期间应和学校保持联系,每月一次通报学习和生活情况。
(三)遵守派往国(地区)的法律和接收院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民族的风俗习惯。
(四)遵守外事纪律,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当地中国使领馆和学校指导教师报告。
(五)在国外学习期限结束后按时返回国际关系学院,主动与院(系)、部、教务处、对外交流合作处联系,完成课程认定、学分转换和恢复学籍等手续。
(六)公派交流学生返校后应按学校相关部门要求,通过提交书面报告、座谈等形式汇报在外学习的心得体会,帮助进行相关交流项目的推介工作。
第六条 所在院(系)、部的责任与义务
(一)负责审核学生在接收院校所选课程,课程原则上与所学专业相近或相关,且所修课程学时数相近。
(二)指派指导教师负责与学生定期联系。原则上,指导教师应为本科生、研究生的导师。指导教师应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及学习情况,并给予指导。
(三)在学生返校后各系应及时参照我校培养计划及本办法对其所修课程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上报教务处、研究生部。
第七条 职能部门的责任与义务
(一)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公派出国学生手续办理以及与国外合作院校联系等工作,并协调校内相关院(系)、部、处推动相关项目顺利开展。
(二)教务处负责本科生的学分转换及学籍管理工作,研究生部负责研究生的学分转换及学籍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派出境学习学生的选拔和手续办理
学生的选拔和手续办理遵照“国际关系学院教职工和学生因公出国(境)管理审批制度(试行)”(国关发〔2012〕7号)执行。
第九条 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
(一)学生在国外接收院校所修课程须经所在院(系)、部的同意,并将填写好的《国际关系学院学生出境学习预选课程转换表》报教务处、研究生部备案。未经备案的课程将不进行学分转换。
(二) 学生学习期满返校后,向所在院(系)、部提交其在境外学习课程的正式成绩单,填写《国际关系学院学生出境学习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表》并提交所在院(系)、部。
(三)各院(系)、部审核成绩单、《国际关系学院学生出境学习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表》并签字后,将相关材料分别提交教务处、研究生部,教务处、研究生部签字认可后将相应信息录入学生成绩系统。学生如申请将所修读课程学分转换成辅修专业学分,需经辅修专业开课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进行。
(四)学生申请课程转换和成绩认定以一次为限,一经确认不得修改。教务处不受理学生个人提交的成绩转换申请。
第十条 生效及解释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研究生部分别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