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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学院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 国关校发〔2017〕14号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04日 09:46编辑:陈艳来源:国际关系学院教务处点击:(1259)
国际关系学院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
国关校发〔2017〕14号
学生按照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修读的课程成绩是反映学生学业水平和学籍管理的主要依据,也是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任课教师、教研室、院系(部)办公室和教务处在成绩评定、记载、汇总、输出等环节,都必须以严肃、认真、细致的态度,严格遵守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努力做好学生成绩的管理工作。为做好学生成绩的管理工作,学校根据《国际关系学院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等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修读课程。
第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课程的学习(经批准免修、免听的课程除外),方可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并取得成绩。考核成绩合格者,方能取得学分。
除非另有规定,学生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均应完整、真实记入学籍档案。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四分之一者,不能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三条 考核应根据不同的教学要求采取多种方式进行。
第四条 教师应在开课之初将考试方式通告学生,并向学生公布各项成绩所占比例。阅卷时按照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
第五条 学生成绩包括成绩获取方式和成绩数值两部分内容。成绩获取方式指正常考试、重修补考等,成绩获取方式应明确体现在成绩单中;成绩数值使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取得该门课程学分。重考课程最高成绩不能超过77分(含)。重修课程,按正常考试课程标准进行成绩评定。素质拓展训练课程的总评成绩按“通过”或“不通过”记录。
第六条 学分积点制
(一)考核成绩与学分积点系数的对应关系如下表所列:
百分制 | 积点系数 | 百分制 | 积点系数 |
95-100 | 4.0 | 72-74 | 2.3 |
90-94 | 3.8 | 68-71 | 2.0 |
85-89 | 3.6 | 64-67 | 1.5 |
82-84 | 3.3 | 60-63 | 1.0 |
78-81 | 3.0 | 60以下 | 0 |
75-77 | 2.7 |
(二)学分积点计算办法:学分积点=学分数×积点系数。一学期各门课程所得的学分积点相加,即为一学期的学分积点。各学期的学分积点相加,即为毕业的学分总积点。
(三)平均积点的计算方法为:平均积点=总学分积点÷总学分数。
学生各项成绩的评定均须有依据及相关辅证材料。考核记录、试卷、论文、成绩单等相关材料由教师交开课院系(部)存档。成绩单及相关材料是学校对在校生以及休学、退学学生重新入校学习时,开展课程成绩认定的重要依据,务必予以记录。
第七条 课程的总评成绩可按期末考试成绩评定,也可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作业、论文、出勤等,必须提供原始依据)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不得低于20%(含),不得高于60%(含)。期末成绩所占比例不得低于40%(含),不得高于70%(含)。学生出勤情况所占比例可为10-15%。具体比例由任课教师设定并经教研室主任批准。经批准后的比例应以书面形式报教研室备案。实验课的总评成绩可按平时成绩评定。各门课程的总成绩应呈正态分布。
学习困难学生的计算机和英语的考试成绩评定方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 体育课按课内、课外、学习态度、身体素质等几个方面指标(或分数)评定成绩。
第九条 毕业论文成绩采用百分制。具体评定办法见《国际关系学院本科毕业论文管理规定》。拓展素质训练的成绩评定,请参见“国际关系学院拓展素质学分认定试行办法”。
第十条 有作业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作业,方可参加考试。至期末尚未交齐作业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记零分。抄袭作业视同未交作业,情节严重者按作弊处理。
第十一条 免修、免听课程及重考的考试成绩评定,按照《国际关系学院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凡考试不及格课程均允许重修,各专业指导性培养计划内规定的必修课,必须重修;选修课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以另选其他课程。但原不及格课程计入学生成绩档案。重修成绩按最终取得学分的实际成绩计入学业成绩,注明“重修”字样。学生申请重修事宜按照《国际关系学院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中有关重修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按相关规定申请缓考,经教务处审核签字后生效。考试结束后递交的所有证明均无效。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以旷考论处。学生申请缓考事宜按照《国际关系学院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有关缓考条款执行。
缓考成绩评定按正常考核成绩方法评定与记载,计入当前学期课程学分绩点统计。
学生跨校选课,修读境外高校课程的,按照“国际关系学院学生出境学习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修读境内其他高校课程的,参照“国际关系学院学生出境学习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凡选修课未办理正常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考试者,一律按零分计,零分成绩计入学生成绩档案;凡期末考核有违纪、作弊及旷考者,在课程期末成绩栏内应相应标注“违纪”“作弊”或“旷考”,课程的总评成绩以零分计入学生成绩档案;凡未办理正常选课(含补选)手续而参加考试者,考试成绩无效,不计入学生的学业成绩。学生选课按照《国际关系学院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有关选课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成绩一经提交发布,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超过截止时间补交作业或论文、在正常的考核时间之外另行考核等,考核成绩无效,不予录入、更改。
学生对所修读课程的考核成绩有异议,可向教务处提出复查申请,由教务处商开课院系(部)进行复查。申请期限为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超过申请期,教务处不再受理。复查成绩的时效和范围为上一学期所有科目成绩,超过复查时效和范围的不予复查。
第十六条 经教师所在院系(部)和教务处核查,确系教师分数计算或登记失误、判卷有误,需更正成绩的,填报《国际关系学院更正或补登学生成绩申请表》,由任课教师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完成修改,并告知学生。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在规定截止时间内完成成绩评定和成绩录入工作。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在评定试卷结束后在学校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中录入学生成绩,对因违纪、作弊、缓考、旷考等无成绩者,应予以详细注明。完成录入提交后打印《国际关系学院学生成绩登记表》和《国际关系学院成绩统计分析与试卷分析》一式两份并签字。一份装入试卷袋,一份报任课教师所在院系(部)存档备查。如该考试科目有缓考生,任课教师在缓考试卷评定结束后方可打印成绩登记表和试卷分析。
第十九条 各院系(部)办公室应严格管理《国际关系学院学生成绩登记表》和《国际关系学院成绩统计分析与试卷分析》,不得遗失、涂改。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教务处、各院系(部)对试卷和成绩的管理负责,不得应学生的要求提分,否则视为协同作弊,应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是学生成绩的最终确认、审定机构。未经教务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学生成绩。
学生毕业时,教务处将学生成绩单交由学生处放入学生档案中。学生成绩单应载明已获得的学分的课程名称、成绩、成绩获取时间与方式。学生成绩单中的信息不允许进行删除、修改或隐藏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2017年9月12日校长办公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国关发〔2008〕14号之三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