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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学院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 国关校发〔2017〕15号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04日 09:48编辑:陈艳来源:国际关系学院教务处点击:(1267)
国际关系学院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
国关校发〔2017〕15号
为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学校依据《高等教育法》及其它教育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国际关系学院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学 分
第一条 学分是用于表示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的计量单位。学生必须完成本专业指导性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取得规定的最低学分,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其他要求,方可取得申请学士学位资格。不同专业应取得的最低学分数有所不同。
第二条 学生必须完成听课、自习、作业等教学环节并通过考核方可取得学分。学校以每门课程每学期教学课时要求为基本依据确定学分。教学课时是指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学习时间或其它教学环节按此标准折算出的课堂学习时间,每课时的学习时间为50分钟。学生一般每完成15-16学时的课堂学习时间,参加考核并通过,计1学分。实践环节一般按照每1到2周计1学分的额度计算。
第三条 我校各专业指导性培养计划所列的课程按课程结构分为通识课、专业课两类,每个类别的课程可设必修课和选修课;按模块化、进阶式分为不同模块,每个模块均有最低学分要求。学生应按照设定的比例修满所要求的最低学分数。
(一)必修课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通识课、专业课中的必修课。学生必须根据本专业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并取得必修课学分。
(二)选修课是指学生可以选择修读的课程,包括通识课、专业课中的选修课,以及其他专业的开放课程。学生必须按照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同时结合自我培养的需要修满并取得规定的选修课学分。
第四条 各专业指导性培养方案中所列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国防教育、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职业生涯教育(包括新生入学教育、安全教育、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等)、心理健康教育、拓展素质教育等,均为学生培养方案中的重要环节。国防教育、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职业生涯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由学生工作部门负责管理的教育教学内容,由学生处拟定具体管理和实施办法,报教务处备案后实施。
第五条 学分积点为学分数与积点系数的乘积,是评价学生已取得学分课程的学习状况的计量单位,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学生取得的学分数和学分积点是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 学分积点系数与学生的课程学习成绩相对应,按学习成绩的优劣从高到低排列。积点系数与百分制成绩等级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 | 积点系数 | 百分制 | 积点系数 |
95-100 | 4.0 | 72-74 | 2.3 |
90-94 | 3.8 | 68-71 | 2.0 |
85-89 | 3.6 | 64-67 | 1.5 |
82-84 | 3.3 | 60-63 | 1.0 |
78-81 | 3.0 | 60以下 | 0 |
75-77 | 2.7 |
第七条 学分积点的计算方法
一学期各门课程所得的学分积点相加为一学期的学分积点,即:
各学期的学分积点相加为学分总积点,即:
一学期的学分积点除以该学期所选课程总学分数为该学期的平均积点,即:
一学年的学分积点除以该学年所选课程总学分数为该学年的平均积点,即:
学分总积点除以总学分数为总平均积点(GPA),即:
第二章 选 课
第八条 选课是指学生根据本专业指导性培养方案和学校的课程安排修读课程的过程。选课是提高学生素质、扩展学生发展空间、为社会提供基础扎实同时又个性鲜明的优秀人才的重要途径。因而学生选课应考虑社会需要和培养方案的要求,考虑教师、教室、实验室等教学条件所提供的可能性,考虑专业需要和个人志趣以及修读顺序等因素。凡有先修要求的课程,必须学完先修课程并取得学分后,方可修读后续课程。
第九条 学生修读课程必须首先满足本专业的要求,修读本专业培养方案所确定的课程。在满足本专业课程要求的前提下,经所在院系同意,学生可以跨系选课。学生跨系选课,应该在所选课程本专业学生选课完毕、班级容量有富余的前提下进行。
第十条 在满足先修要求的情况下,经所在院系和教务处同意,学生可以跨学期选课并取得相应学分。学生修学的学分如超过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学分数,或超过本专业指导性培养方案确定的选课范围,超过部分参照学校辅修培训费用标准,由学生交纳相应费用。
第十一条 学生依据教务处制订的下一学期课程安排,并根据院系领导、教师的指导和课程简介选修有关课程;如所选课程因课程人数限制等原因无法选修,可改选其它课程,或在以后的开课学期中选修。
第十二条 除毕业学期外,学生不得连续两学期每学期修读学分低于12学分。
第十三条 关于选课的详细规定见《国际关系学院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
第三章 免听、免修
第十四条 免听是指学生经允许不参加某门课程的学习而只参加期末考核取得课程学分的一种学习方式。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力申请办理免听手续,程序如下:
(一) 欲免听的学生必须在课程开始授课后三周内向任课教师提交书面申请;
(二)开学四周内,学生参加由开课院系组织的学力水平考核;
(三)开课院系将考核合格的学生名单及考核情况报教务处;
(四)经教务处同意的,学生具备该门课程的免听资格,可以在不参加课堂学习的情况下,以期末考试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学习成绩,任课教师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免修是指学生已经达到某门课程的学习要求、经教师允许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取得课程学分的一种学分授予方式。学生可以在每学期期中申请办理下一学期的课程免修手续。程序如下:
(一)拟免修的学生须在下一学期课程预选时,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申请,并由学生所在院系与开课院系联系,报任课教师审核;
(二)学生所在院系将通过开课院系审核的学生名单上报教务处;
(三)学生参加由院系组织的免修考核或考试,成绩达到90分及以上者,经教务处批准,获该门课程的免修资格,并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免修考试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学业成绩记入档案;
(四)免修课程的考核和审定,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 教育部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理论与实践课、形势与政策课等课程以及专业实习、毕业论文、社会实践等实践育人环节不在免听、免修之列。每学期免听、免修课程累计不得超过3门。
第四章 重 修
第十七条 重修是指学生因某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而重新修读同一课程的学习过程。学生可以根据学校的课程安排和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重修。具体规定如下: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凡考试不及格课程均允许重修;各专业指导性培养计划内规定的必修课,必须重修;选修课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以另选其他课程,但原不及格课程计入学生成绩档案。重修时间为相关课程次轮开设时。重修不合格者,不能获得学分。同一名学生每学期重修课程合计不得超过20学分。
(二)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的学生,在延长期内,无论是在延长期前发生的不及格课程还是在延长期内发生的不及格课程,只允许重修一次;
(三)因教学计划调整等原因无法重修的,由各院系或教务处安排有关学生在出现不及格后的一年内修读替代课程,考试合格者,可获得相关课程学分;
(四)重修学习方式包括跟班重修和自学重修。一般为跟班重修。确因课程冲突导致无法跟班,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可进行自学重修。
(五)大四学年必修课学习不及格同时又未提前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此次补考专业必修课由各院系负责组织,通识必修课由学校教务部门组织。补考合格者,可获得相关课程学分;
(六)重修课程成绩按重修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注明“重修”字样。
第十八条 重修手续办理程序按“国际关系学院本科生不及格课程重修管理流程”执行。
第五章 重 考
第十九条 重考是指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虽然及格但未达理想目标、或有特殊原因和理由,申请同一课程第二次考试的成绩更新办法。学校允许所学课程成绩已经及格的同学参加重考。重考课程范围限定为必修课程。
第二十条 重考条件规定如下:
(一)每学期重考的课程为申请重考学生上一学期的考试课程;
(二)申请重考的课程应为以闭卷笔试进行考核的课程;
(三)原考试成绩在60分(含)和71分(含)之间。
(四)夏季学期课程不在重考范围。
第二十一条 每门课程限重考一次,重考课程最终成绩不得高于77分(含)。
第二十二条 每人每次申请重考的课程门数不得超过3门。
第二十三条 申请重考的截止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周五。办理重考的程序如下: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国际关系学院重考申请表》;
(二)经任课教师及开课院系(部)审核同意;
(三)学生持申请表到教务处办理重考,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二十四条 重考考试时间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
第二十五条 重考课程的命题与试卷评阅由教务处负责组织有关院系(部)进行。
第二十六条 重考不能缓考。如因生病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考试,必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否则以旷考计。重考旷考以零分计入重考卷面成绩,替代原课程成绩。
第二十七条 重考课程的卷面成绩严格按原期末考试卷面成绩所占比例记入最终课程成绩,和原课程成绩比较后取其高者计入课程成绩,并按该成绩计算其学分积点。
第二十八条 重考课程最终成绩与其它课程成绩等同对待,可作为学生在校期间综合评估、推荐免试研究生等评估考核工作的依据。
第六章 主修辅修
第二十九条 为了给学生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和发展空间,我校实行主修辅修制。主修辅修制仅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
主修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按所属专业指导性培养计划要求修读的专业或专业方向;辅修是指学生在以一个专业为主修专业的同时,选择另一个本科专业的课程进行辅修学习。完成辅修学习规定的学业者,学校颁发辅修学习证书。
辅修的具体操作按《国际关系学院本科生辅修学习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
第三十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取得本专业指导性培养计划要求的全部学分,完成所有教学环节并通过考核后,具有毕业资格。学生可在大四学年开学后一周内向所修读专业所在院系学位委员会提出取得学士学位证书的申请。本专业学生如无特别说明,所在院系可默认其在毕业学期申请学士学位;缩短、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必须按照《国际关系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提前提交书面申请。
按学校规定不具备毕业条件和申请学士学位资格的学生不在此列。
第三十一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都达到了学校的要求并完成了全部学业,在学习年限内无未解除的“记过”及以上处分,学校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达到《国际关系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条件者可以申请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十三条 学生完成学习年限、修满课程但未达到毕业要求,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退学的学生按肄业处理,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五条 本科生在四年级秋季学期末考试结束后,所取得的学分,加上四年级春季学期所选课程的学分,未能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总学分(不包括实践教学学分),不能参加学士论文答辩。
第三十六条 本科生在四年级春季学期通过了毕业论文答辩,但在四年级开设的必修课出现考试不及格,由学校组织毕业前的最后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者,暂不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至最长学习年限内,待学分修满后再补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附件一《国际关系学院学生军事教育训练学分认定实施细则》、附件二《国际关系学院“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学分认定实施细则》、附件三《国际关系学院本科生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学分认定实施细则》是本管理办法的组成部分。本办法与《国际关系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国际关系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国际关系学院本科生试读规定》、《国际关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规定互为补充,共同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经2017年9月12日校长办公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国关发〔2008〕14号之二文废止。
附件:1. 国际关系学院本科生军事课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2.国际关系学院《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3.国际关系学院本科生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附件1
国际关系学院本科生军事课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国关校发〔2019〕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军事课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必修课程,由《军事理论》和《军事技能》两部分组成。
第三条 军事课以习近平强军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为遵循,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和总体国家安全观,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强军目标根本要求,着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提升学生国防意识和军事素养为重点,为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和建设国防后备力量服务。
第四条 通过军事课教学,让学生了解掌握军事基础知识和基本军事技能,增强国防观念、国家安全意识和忧患危机意识,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传承红色基因、提高学生综合国防素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处(武装部)、各院系、党委宣传部、后勤服务中心、保卫处、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等部门。
第六条 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武装部),具体负责《军事理论》和《军事技能》课程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学分认定
第七条 军事课纳入学校人才培养体系,列入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实行学分制管理,课程考核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第八条 军事理论学分认定及程序
(一)《军事理论》教学时数36学时,记2学分。
(二)军事理论考试由学校组织实施,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分,根据卷面成绩、平时作业、考勤情况和课堂表现综合评定。
(三)缺勤超过总课时四分之一(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等情况)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必须重修。
第九条 军事技能学分认定及程序
(一)《军事技能》训练时间2—3 周,实际训练时间不少于14天112学时,记2学分。
(二)军事技能训练考核由学校和承训教官共同组织实施,成绩分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级。根据学生参训时间、现实表现、掌握程度综合评定。
(三)优秀等级对应百分制成绩为95—100分,良好等级对应成绩为85—94分,及格等级对应成绩为60—84分,不及格等级对应成绩为60分以下。
(四)军事技能训练结束时,学校对参训学生进行总结鉴定,评选军训优秀学员。总结鉴定表、优秀学员登记表装入学生档案。
(五)缺席军事技能训练超过总课时四分之一及以上者,考核不及格。
(六)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学生原则上不得请事假。因病申请半训、免训者,须向学校提交申请,并经院系和学生处(武装部)批准。
第十条 军事课成绩不及格者必须进行补考(训),补考(训)最高成绩不能超过77分(含),补考(训)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经2019年7月11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武装部)负责解释。
附件2
国际关系学院《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
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要求》的通知(教学厅〔2007〕7号)和《国际关系学院本科生学分制管理规定》精神,为了进一步提升我校就业指导服务水平,提高广大毕业生的就业能力,将《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课程作为通识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贯穿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整个培养过程,并以规定学分的形式列入教学计划。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教学计划,分年级设立相应学分。
一、学分主要认定内容
大学生新生入学教育和分年级纳入教学计划的课堂教学、社会实践和毕业教育等内容。
二、学分的组织和实施
教务处、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是实施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学分的责任部门。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总体规划、方案制定和规范化进程,推动和完善《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全面开展;教务处负责将《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学分纳入教学环节,对学生获得的相应学分进行审核并记入学生成绩单。
三、学分的分值计算及认定依据
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总学分为3学分,其中新生入学教育和毕业教育1学分,完成1-4年级课程教学环节2学分。
四、学分的认定程序
按照课堂教学相关要求完成各阶段学习任务的学生,可获得学分;未能完成教学内容的学生,不能获得学分。
附件3
国际关系学院本科生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的管理,推动我校实践教学不断向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充分发挥实践教学的育人作用,根据《国际关系学校本科生学分制管理规定》,把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纳入教育教学体系,并以规定学分的形式列入教学计划。凡全日制本科生,必须按照各专业教学计划的具体要求,完成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学分。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学分认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指导思想
1.不断巩固实践教学成果,规范实践教学过程,把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纳入教育教学体系,并体现在教学计划中。
2.坚持社会实践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与服务社会相结合,组织大学生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成果;引导大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参与技术改造、先进技术的传播,着重培养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精神。
3.引导大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培养大学生的奉献观念和社会责任。使学生在志愿服务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体系与内容
1.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和提高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和服务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
2.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内容包括:形势与政策;社会考察与调研;社会志愿服务;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挂职锻炼等社会实践活动。
3.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由校团委总体负责,各院系团总支负责具体工作。学生毕业前由校团委向教务处提供成绩。
三、组织管理
1.各院系团总支在新生入学时发放《国际关系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记录册》(简称《记录册》),并建立学生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电子档案。校团委依据档案记录和各院系审核意见确定学生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考核成绩。
2.大学生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实行项目化运作。学生可以报名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项目,也可以个人或组织团队向校团委或院系申报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项目。
3.申报项目的,申报人或申报团队负责人一般在学期内每月10号之前向校团委或所在团总支提交《国际关系学院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项目申报表》(简称《申报表》)申请开展项目。申报项目经批准备案后方可实施。
4.校团委和院系团总支须对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指导、帮助和督促。院系团总支须于每学学期初收集、检查学生的《记录册》,统计学生的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情况,并形成电子档案。
四、成绩和学分认定
1.校团委根据学生的《记录册》记录和各院系的审核意见确定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成绩。成绩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档。
2.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为指定选修学分,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各1个学分,共计2学分。成绩合格的,给予学分;成绩不合格的,不给予学分。未完成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学分的,不予毕业。
3.本科生在一、二、三年级期间须参加或申报开展至少一项社会实践活动,并撰写提交一篇社会实践论文(调研报告)。院系团总支负责组织对论文(报告)进行评阅评分(按满分100分计分,60分为及格),并做好记录存档工作。完成不少于一项社会实践项目且论文(报告)成绩及格的,方可给予社会实践学分。
4.本科生在一、二、三年级期间须完成不少于60小时的志愿服务。志愿服务达到60小时的,方可视为志愿服务合格并给予志愿服务学分。
5.本科生于四年级秋季学期开学初,将《记录册》和论文(报告)递交各院系团总支。各院系团总支对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进行审核并组织对论文(报告)进行评阅打分,同时对志愿服务时数进行汇总统计。《记录册》和论文由各院系团总支存档备查。
各院系团总支于当年度10月31日前填写并报送《国际关系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统计汇总表》(简称《汇总表》)至校团委。
6.校团委对各院系团总支报送的《汇总表》进行汇总、审核并确定成绩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认定并给予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