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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学院学生注册工作实施细则 教务发〔2017〕2号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04日 09:49编辑:陈艳来源:国际关系学院教务处点击:(167)
国际关系学院学生注册工作实施细则
教务发〔2017〕2号
为规范和健全学校学生注册管理制度,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生活秩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国际关系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学生应按时交纳学费。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日期之前返校,并于注册日当天下午5点之前持本人学生证和交费凭证到各院系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各院系统计、汇总注册情况和未注册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报学校教务部门。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须办理注册:
(一)休学期间的;
(二)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期间的;
(三)经学校批准出国学习或交流,保留学籍的。
第三条 凡不能按期注册的学生,应当在正常注册期结束前向所在院系提出暂缓注册申请,经院系领导审批后办理请假手续。到校后须立即持有效证明、本人学生证和交费凭证经院系领导审批后补办注册手续。
第四条 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申请了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的,按时返校并办完相关手续办理注册。
第五条 因车、船票紧张不能如期到校者,不视之为正当请假理由。
第六条 学生未按要求完成注册,不能参加教学活动,其新学期所选课程取消。学生完成注册手续后,由教务处为其恢复参加教学活动的资格;对其所选课程只能恢复尚有余量课程,未有余量课程则不再恢复、不能修读。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退学处理:
(一)已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到期仍未注册者;
(二)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注册日后两周内仍未注册者。
第八条 本细则经2017年9月12日校长办公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2000年(教)01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