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教学管理文件 > 教学质量管理文件教学质量管理文件
国际关系学院本科生学科竞赛组织管理及奖励暂行办法 国关发〔2011〕5号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09日 16:08编辑:陈艳来源:国际关系学院教务处点击:(449)
国际关系学院
本科生学科竞赛组织管理及奖励暂行办法
国关发〔2011〕5号
(2011年4月制定,201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科生学科竞赛是指与我校各本科专业密切相关的学习、学术类竞赛。根据竞赛组织单位的不同分为三类:一是国际性竞赛,二是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竞赛,三是各专门行业举办的权威性、高水平竞赛。
第二条 我校鼓励职能部门及各院系主办、承办或组织师生积极广泛参与参赛面宽、影响力大的高水平学科竞赛活动,并给予参赛学生和指导教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旨在通过学科竞赛,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
第三条 对在学科竞赛中获得突出成绩的个人或集体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和宣传。学校给予竞争性学科竞赛获奖的奖励力度,应该大大高于非学科类竞赛的奖励,以利于在全校范围形成参加学科竞赛光荣,为学校争光光荣的氛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教务处是学校负责本科生学科竞赛管理、协调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及时收集、公布各类学科竞赛的信息,并与竞赛主办机构(或承办单位)、校内相关单位协调沟通。
(二)根据学科竞赛所涉及的主要学科类别、性质和要求,确定校内承办单位,审批其竞赛工作计划。
(三)及时受理各单位提出的参赛申请,并根据本规定提出指导性意见。
(四)协调相关部门,协助承办单位落实赛前训练和竞赛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
(五)管理和监督相关的经费开支,落实竞赛奖励。
(六)整理、归档相关档案资料,统计上报全校各类学科竞赛数据。
第五条 负责承办、组织师生参加学科竞赛的单位,负有以下职责:
(一)承办单位领导对竞赛项目组织与实施工作负总责。赛前选定竞赛项目负责人,指导组织竞赛的宣传报道和氛围营造,审核批准竞赛工作计划和预算并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协助落实赛前训练和竞赛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如场地、仪器设备、耗材等);赛后督促竞赛项目负责人上报相关材料,并以各种形式对获奖学生和教师进行宣传、表彰。
(二)竞赛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竞赛的组织实施和学生指导工作。赛前负责制定竞赛项目实施计划、拟定参赛预算、经院系领导批准后选用辅助教师、培训选拔学生、组队报名等;赛时带队参与竞赛,并对竞赛期间师生的安全、仪器设备安全负责;赛后负责上报比赛全部获奖名单及我校学生获奖证书、指导教师名单及指导情况、参赛总结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
第三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教务处每年制定学科竞赛经费预算,并列入学校的总体预算。
第七条 承办单位一般至少提前四周凭竞赛组委会正式通知向教务处正式书面申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凭竞赛组委会正式通知,方可报销竞赛报名费、竞赛有关指导教师的相关费用、学生外出参加竞赛的差旅费等。未提前申报的,学校不负担任何费用。
学生的食宿和交通标准不得超过《国际关系学院差旅费开支管理办法》中“其他工作人员”标准。学生差旅费用由承办单位报教务处审核,从教务处年度学科竞赛经费预算中列支。
指导教师的食宿和交通标准以及报销,按照《国际关系学院差旅费开支管理办法》相应规定执行。
第八条 承办单位在竞赛组织、竞赛条件准备、学生安全和学术道德教育、竞赛指导、竞赛宣传等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如宣传用品费、文印费、材料装订费、资料费、邮寄费等),由承办单位以预算形式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核准后从年度学科竞赛经费预算中列支。
第九条 指导教师经教务处批准后参与竞赛指导工作,可计入教学岗位工作量,或领取超额课时津贴。课时的计算比例如下:
等级参数 | 指导国际性竞赛 | 1小时=0.8学时 |
指导全国性竞赛 | 1小时=0.6学时 | |
指导地区性竞赛 | 1小时=0.4学时 |
当年教学岗位工作量不足的教师,应按照上述比例将竞赛指导工作计入岗位工作量;工作量已满的指导教师,参照现行教师超额课时津贴发放办法,以参数累计制付酬。即竞赛指导教师指导费=竞赛指导时数×等级参数×超额课时津贴标准。
竞赛指导教师的工作时数应在赛前向教务处申报预算时确定。实际执行中无特殊原因不得超过计划时数。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条 教师指导学生参加比赛,每指导一次比赛并获奖,可按照标准获得一次奖励;一名学生参加同一比赛获得多个奖项的,学生可按最高成绩获得奖励;多名学生参加同一比赛并分别获得多个奖项,可按所获最高成绩分别奖励,但应减去承办单位和指导教师应得的奖励;按赛事规则要求以团队形式参赛的,按照团队颁奖,奖励额度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
第十一条 奖金发至相关单位,各单位可自行决定发放办法。参考比例为,学生最高不超过总额的60%、承办单位和指导教师最高不超过总额40%。
第十二条 奖金分三个不同类别,按照等次奖和名次奖分别制定标准。对于国内比赛的等次奖,原则上只奖励一等奖、二等奖和竞争性的三等奖。普惠性的三等奖、优秀奖、成功参与奖等不给予奖励。具体标准见附件。
第十三条 在国际性、全国性竞赛中获得突出成绩的,由教务处根据上报材料,提请学校按照本规定兑现奖励,并在全校范围进行宣传表彰。参加其他竞赛获奖的,由教务处及时汇总情况后向校奖励委员会备案,并按照本规定核发奖励。
第十四条 为配合学生评优工作,教务处在汇总并核实材料后,向学生管理部门通报学生获奖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各院系以本专业为基础,积极组织校内学术类、教学类竞赛。此类竞赛活动经教务处审核后,其组织管理、经费使用及奖励办法按照本办法第二、三、四章有关内容执行。
第十六条 政治思想理论课涉及学生参加的竞赛,一般由校党委组织部向政治理论部下达任务。政治理论部在组织比赛前向教务处备案,比赛的指导和奖励可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体育类竞赛不属于学科竞赛范畴,继续由体育美育部负责组织和管理,获奖后的奖励标准继续按照国关发〔2002〕1号文件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不包含在本办法范围内。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2011年4月12日校长办公会批准,适用于2010年1月1日以后参赛并获奖的个人和单位。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奖励标准
标准一:国际性比赛
1.按等次发奖:
参赛档次 | 获奖等次 | 奖励标准 |
国际比赛 | 一等奖 | 50000元 |
二等奖 | 30000元 | |
三等奖 | 10000元 |
说明:如国际比赛设特等奖,按一等奖对待,其他等次类推。
2.按名次发奖:
参赛档次 | 获奖等次/名次 | 奖励标准 |
国际比赛 | 第一名 | 60000元 |
第二名 | 40000元 | |
第三名 | 20000元 | |
第四名 | 10000元 | |
第五名 | 8000元 | |
第六名 | 6000元 |
说明:第六名以后不再奖励。
标准二: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
1.按等次发奖:
参赛档次 | 获奖等次 | 奖励标准 |
全国比赛 | 一等奖 | 10000元 |
二等奖 | 6000元 | |
竞争性三等奖 | 3000元 | |
省部比赛 | 一等奖 | 6000元 |
二等奖 | 3000元 | |
竞争性三等奖 | 1500元 |
2.按名次发奖:
参赛档次 | 获奖等次/名次 | 奖励标准 |
全国比赛 | 第一名 | 15000元 |
第二名 | 8000元 | |
第三名 | 6000元 | |
第四名 | 4000元 | |
省部比赛 | 第一名 | 8000元 |
第二名 | 6000元 | |
第三名 | 4000元 |
说明:全国比赛第四名以后、省部比赛第三名以后不再奖励。
标准三:行业组织的学科竞赛
1.按等次发奖:
参赛范围 | 获奖等次 | 奖励标准 |
全国性比赛 | 一等奖 | 6000元 |
二等奖 | 4000元 | |
竞争性三等奖 | 2000元 | |
地区性比赛 | 一等奖 | 3000元 |
二等奖 | 1500元 | |
竞争性三等奖 | 800元 |
2.按名次发奖:
参赛范围 | 获奖等次/名次 | 奖励标准 |
全国性比赛 | 第一名 | 10000元 |
第二名 | 6000元 | |
第三名 | 4000元 | |
第四名 | 2000元 | |
地区性比赛 | 第一名 | 4000元 |
第二名 | 2000元 | |
第三名 | 1000元 |
说明:全国性比赛第四名以后、地区性比赛第三名以后不再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