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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国关校发〔2018〕3号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18日 08:55编辑:陈艳来源:国际关系学院教务处点击:(346)
国际关系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国关校发〔2018〕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学位授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授予、具有本科毕业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申请学士学位的学位授予。
第二章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设立国际关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为我校学位授予工作的最高机构。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按单数设置,设主席1名、副主席1至2名、委员若干。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校主要领导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席由具有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分管研究生和本科生教学的校领导担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名。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具有丰富教学科研经验、热心教育事业、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教学、研究和管理人员组成;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和研究人员应从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教务处、研究生部、学生处、继续教育部负责人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生效,每届一般任期3年。
第五条 本科、研究生各培养单位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下属机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3或5人组成。分委员会主席原则上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应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由分委员会主席提名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每届一般任期3年。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学位授予标准与细则;
(二)审议并决定授予学士、硕士学位;
(三)审定优秀学士、硕士学位论文名单;
(四)做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五)其他与学位授予工作相关的事宜。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审核并提出本单位学士、硕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
(二)审核并提出本单位优秀学士、硕士学位论文获得者名单;
(三)审核学位论文评阅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研究生部设立办公室(简称校学位办),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协调研究生部、教务处和继续教育部分别开展研究生、本科生和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位授予的具体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由主席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做出学位授予、撤销等决定时,应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并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审议相关学位工作时,除有特殊要求外,应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并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审议学位授予决定时,不得以与学位授予无关的因素影响委员会的决定。
(五)凡因工作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须经相关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要求对有关情况做出说明。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实不能到会者,应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及时请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请假情况由校学位办报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
凡在一个任期内连续2次或累计3次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应予以调整,按照产生委员会成员的程序进行,由校学位办负责办理。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在参加会议讨论学位授予事宜时,如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应予回避。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具有我校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二)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完成所在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分和实践学分,获得毕业证书;
(三)全日制本科学士论文成绩60分及以上;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论文成绩按相关《学生手册》执行。
第十四条 各院系应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相关毕业鉴定材料,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及有关规定的,由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教务处复审;复审合格者,由教务处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第十五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的学士学位授予由继续教育部参照全日制本科生标准和条件制定相关细则,由其负责审核、汇总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十六条 具有我校正式注册学籍的硕士研究生,或经我校学位办审核达到毕业硕士生水平的同等学力人员,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二)按照我校硕士研究生各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课程和实践学分;
(三)硕士论文成绩60分及以上;
(四)在我校参加硕士项目学习、并由我校授予硕士学位的外国留学生,应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并符合上述第二、第三款的规定。
第十七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会同研究生部逐个审核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成绩、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情况和相关毕业鉴定材料,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研究生部复审;复审合格者,由研究生部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列入授予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第十八条 我校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授予参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标准和条件进行,由研究生部负责审核、汇总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五章 不授予学位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硕士学位。
(一)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取得按学校规定应该取得的全部学分或未完成按学校要求应该完成的其它学习和实践环节,未能取得毕业证书,按肄业或结业处理的;
(二)在学习年限内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处分尚未解除的;
(三)未达到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其它获得学位必备条件的。
第六章 补授予学位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补授予学位。
(一)因未达到毕业学分要求而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在结业(从结业证颁发之日算起)后两年内,修满学分且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可以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二)因受到纪律处分未授予学士和硕士学位的,在学校批准解除处分后,可以申请补授学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经2018年1月9日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国际关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原《国际关系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国关校发〔201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