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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学院本科生考试工作实施细则 教务发〔2021〕1号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2日 10:03编辑:陈艳来源:教务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点击:(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和维护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整 肃考纪,端正考风,使考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 试违规处理办法》及《国际关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 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 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 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 的创新精神、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 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凡属教学计 划规定的课程都应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实习、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 学环节也应进行考试或考核。
第四条 我院在籍的本科学生均应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 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
第二章 领导与组织
第五条 院考试管理领导小组 学院成立考试管理领导小组,在院党委和院长办公会的领导下负
责我院考试管理工作。我院考试管理领导小组的组成和职责如下 : 一、组成 :由主管教学的院领导任组长,教务处、各院系(部)、学生处、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领导为组员。 二、职责 :
(一)认真组织学习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考试管理方面的 文件,加强考务管理和考试纪律方面的宣传教育,作好正确的舆论导 向工作。
(二)逢学校重大考试(如全国高校外语等级考试、期末考试等) 之前,召开考前协调会,进行分工安排与部署。
(三)加强考风考纪巡查与管理,及时研究对违纪和作弊的教师、 学生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处理意见,必要时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认真总结本年度考务管理工作经验,及时找出差距,并针对 问题指定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使考务管理工作日趋完善。
(五)接受来校巡视考察的上级教委考试管理领导小组和巡视监察 小组成员工作指导。
三、学院考试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学籍考务科。
第六条 考试工作由教务处依照本细则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 和协调 ;各院系(部)依照本细则、教学计划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院系(部)主管领导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 在期末考试前要召开“三会”,即 :
(一)考试工作会。结合本院系(部)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措
施、要求和安排 ;
(二)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会。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 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的评定等 ;
(三)学生动员会。申明复习和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学 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契机,通过考试纪律的 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 实优良的成绩证明自己,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 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三会”内容要有记录。记录材料作为教学管理资料正式归档留存。
第三章 考务工作
第八条 考试时间
(一)考试时间依据当年校历安排,期末考试在学期的最后两周进 行。
(二)每门考试科目的考试时间为 120 分钟,如有个别科目(写作 类、听力类课程等)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的,应提前报 教务处备案。
(三)各门科目考试日程均由学籍考务科统一安排。考试前五周各 院系(部)教学秘书汇总填写《国际关系学院考核方式审批表》,经院 系(部)主任审批同意后报学籍考务科,学籍考务科于考前两周将排 定的考试日程表在校园网公布。
(四)考试安排一经确定,未经学院批准,擅自取消考试科目、改 动考核性质或考试时间、地点的,学院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学院鼓励各院系根据课程类型或教学要求,安排部分课程进 行期中考试。期中考试一般应安排在教学周第八、九周进行,各院系应提前两周与教务处协商。
第九条 监考
(一)所有考试都应安排人员监考。主考、监考人员人数与学生人 数的比例原则上按 1 :15 配备。
(二)各院系(部)专任教师除负责主讲课程的监考外,还应参加 其他考试课程的监考工作。各院系(部)在编教职人员应服从学校统 一的监考安排,参加监考工作。
第四章 考试方式、命题与试题的审定
第十条 考试方式 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口试等多种形式。主讲教师可根据课
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考试方式,经院系(部)主 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考试方式确定之后,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一条 考试命题
(一)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础理论 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 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
(二)创新命题形式,增强试题开放性,有合适比例的试题考察学 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和创新能力,题量充足,考试题型丰富、灵活。
(三)试卷按照 100 分标准命题,每道题列出分值。评分标准与参 考答案合理、准确,可操作性强。
(四)同一门课程采用平行班方式授课,原则上要求统一命题、统 一阅卷。
(五)各门课程应准备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的 A、B两套试题,供考试使用。两套试题送学籍考务科,由学籍考务科随机抽定一套,作为正式考题送印,另一套试题备用。
(六)根据我院《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 原则上要求同一门课程在相近两个教学轮次内重复出题率不超过 30%。
(七)我院所有正式考试试卷和答题纸一律按我校《本科考试题 册》和《本科考试答题纸》的样本统一格式印制。
第十二条 试题审定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前三周提交试题 ;院系(部)主管领导应在考 试前两周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按照《国际关系学院试题审定办法》,完 成试题的审定。试题的审定主要针对以下五方面进行 :
(一)试题是否符合教学大纲要求 ;
(二)试题考试方式与课程性质的匹配程度 ;
(三)试题考核内容与课程教学目标之间的契合程度(试题覆盖面、 难易程度、题目份量是否适宜)
(四)试题是否为 A、B 卷,是否有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 ;
(五)试题格式是否符合标准 ;
(六)试题重复命题的情况。
第五章 试卷印制与管理
第十三条 试卷是衡量和评价学生学习效果和水平的重要依据, 成绩和试卷的管理是教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 方面。
第十四条 试题册和答题纸采用 B5 纸印制,格式应符合我校本科 考试题册和答题纸模版要求。试卷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 漏题。任课教师应填写《国际关系学院本科考试试卷交印单》连同打 印好的试卷报所在院系(部)批准,各院系(部)于考试前两周内送教务处抽取 A(或 B)卷后印制。
第十五条 做好试题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应迅速 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 做好试题归档工作。
(一)若考试方式为开卷或闭卷,试题归档文件应包括 :1. 考试试 卷(A、B 卷);2. A、B 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3. 期末考试试卷命题 审核表 ;4. 学生成绩登记表 ;5. 试卷分析报告(含成绩正态分布表);
6. 考场记录单。
(二)若考试方式为论文,学生应同时向任课教师提交纸质版论文 和电子文档。论文评阅完后,教师一并汇总(纸质版和电子版)交开 课院系部办公室归档。
(三)若考试方式为口试,任课教师应对口试全过程录音备查。考 试结束后,录音材料一并汇总交开课院系部办公室归档。
(四)若考试为线上考试,任课教师要批量下载考生线上考试的电 子试卷,待全部电子文档汇总后,交开课院系部办公室归档。
第十七条 评阅后的试卷应交任课教师所在院系(部)登记封存, 存期 4 年。
第十八条 评阅后的试卷留存方式为每个考试科目保留一份已启 用试题册和全部答题纸。剩余试题册由各院系(部)自行销毁。
第十九条 教务处组织督导和各院系(部)主管领导对评阅过的 试卷进行抽查。
第六章 监考职责
第二十条 主考、监考教师应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不得任意提前、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以保证考试正常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应事先作好相关准备工作,按监考任务通 知书要求提前 10 分钟到场。所有考生必须携带证件参加考试。开考前 监考教师负责检查考生证件,发现考生未携带证件或人证不符的情况, 应记录其院系、班、姓名等,并令其退场。
第二十二条 开考前 5 分钟,主、监考教师应向学生申明考场纪 律和有关注意事项 ;引导学生将书包、讲义、笔记、无线通讯工具等 物品放在指定位置 ;检查学生隔位就座或按指定位置就座情况 ;核对 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并向学生展示考试试卷袋的封口情况。考试开 始,准时发卷 ;考试结束,当场清点考卷。
第二十三条 考试中,主、监考教师除可对印刷不清的地方进行 说明(仅限阅读原题)外,不得对试卷内容和题意作任何解释和暗示。 第二十四条 主、监考教师应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 对违反考场规则的考生,可令其退出考场 ;迟到 15 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其入场,以旷考论处。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 给予口头警告 ;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应当场认定并没收作弊物证。 认真核对考生、学生证和试卷姓名,如有不符,应立即查实。
第二十五条 主、监考教师应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对缺考、违 纪、作弊的学生及主要情节作明确的记录和认定。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 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中如实记 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连同试卷和相关证据一并报教务处。巡考 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 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上签名。
教师在判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应及时书面报告(连 同相关证据)报教务处。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教学纪律,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若不认真履行职责,如看书看报、聚集聊 天、擅离职守、给学生暗示答案,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或不加制 止,或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等,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批评或纪 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考试期间实行考务巡视制度。各院系(部)领导负 责组织本单位巡考小组,检查本单位考场的监考情况和考场纪律,发 现问题及时处理 ;学院由院领导、教务处、学生处、教学单位、教学 督导共同组成考务巡视小组,坚持每天巡视检查全校学生的考试情况, 并及时向全校通报。巡视内容包括教师监考情况、学生遵守考试纪律 等内容。
第七章 考试纪律
第二十八条 全体考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对违纪作弊的处理 程序和处分审批权限、处理决定的告知、归档及申诉等事项,按照《国际关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考生的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 考试结束时收回 ;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 员收卷后方可离开 ;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 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
第三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应在该 门考试开考前办理缓考申请手续,具体办理流程参照《国际关系学院 本科生申请缓考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任课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在考试工作中 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的,应严格按照《国际关系学院教学事故等级界定及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 1996 年 11 月制定。2005 年 1 月、2008 年 6 月、2011 年 6 月、2015 年 7 月、2017 年 7 月修订,经 2021 年 6 月 19 日教学委员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国 际关系学院本科生考试工作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