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关系学院教学听证会规则

发布日期:2017-09-07 浏览量:

国际关系学院教学听证会规则

2006年(教)06号

(2006年4月制定,2016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教学工作,维护师生合法权益,确保学校对学生作出的教学违纪记录处理或成绩评判能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我校正式注册、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所实施的教学违纪记录处理或成绩评判。本条所称“教学违纪记录处理”是指对学生给予的迟到、无故旷课等违纪行为的记录和处罚。本条所称“成绩评判”是指对学生作出的课堂成绩、平时作业成绩、考试成绩等评判。

第三条 听证会应就相关申请人提出的事实进行听证,听证会记录和评议意见是作出决定的依据。

第二章 听证会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 听证会由教学管理部门组织。

第五条 听证会的听证人员包括听证评议员和听证会主持人。听证会主持人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指定。

第六条 听证评议员由学校教务处负责人、学生处负责人、学术委员代表,申请人所在院系领导、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由教学管理部门推荐。

第七条 教学管理部门在听证程序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听证申请,告知申请听证的权利及相关规定,作出是否受理听证的决定;

(二)对决定受理的听证,确定时间、地点并通知申请人;

(三)拟定听证评议员名单,报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批准;

(四)听证会召开之前三天,发出听证公告,并受理旁听申请;在听证过程中,做好听证会笔录等相关文书。

(五)受理旁听申请。

(六)完成校长或主管副校长交办的与听证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维持听证会秩序,对违反听证会秩序的行为予以制止,并有权责令违反秩序的旁听人员离开听证会场;

(二)就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向当事方及有关人员等进行询问;

(三)要求听证会参加人提供和补充证据。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会的职责,保证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十条 听证评议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当事方对纠纷事实所作的陈述、介绍以及意见;

(二)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向当事方和相关人员发问;

(三)对所听证的事实作出评议意见。

第三章 听证准备

第十一条 教学管理部门在接到听证申请书一周之内,决定是否举行听证,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教学管理部门在决定召开听证会之日起三日内拟定听证会评议员名单并报请主管副校长批准,同时提请主管副校长指定听证会主持人。

第十三条 教学管理部门在对纠纷事实进行充分调查后,将调查材料的复印件等送交主持人。

第十四条 教学管理部门在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之后三日内告知当事方、听证评议员和听证主持人。

第四章 听证会的流程

第十五条 听证会开始前,主持人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准时到场参加听证的,按放弃听证权处理,由主持人宣布听证程序终结;

(二)申请人有正当理由无法到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前两天书面提出,由教学管理部门决定是否延期。决定不予延期的,应当即告知申请人;决定延期的,由教学管理部门宣布听证会改期举行;

(三)有1/3以上的听证评议员没有到会的,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中止,另行安排听证会的时间;

(四)当事方和评议团到会情况符合条件的,由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第十六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纪律;

(二)主持人介绍听证调查情况;

(三)当事双方分别陈述纠纷事实,可以提交相关证据、证人、证言;

(四)由主持人对听证双方提问,并安排双方交换意见;

(五)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当事方陈述、申辩阶段结束,进入听证评议程序。

第十七条 进入听证评议程序后,听证评议员应当立即在听证主持人的召集下,就听证事宜作出评议。听证评议中,评议员就听证的情况进行评议,并由主持人负责形成评议的书面意见,由全体评议员签名。事实复杂、影响重大的,主持人也可以决定延期召集评议员做出评议意见。

第十八条 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果。

第十九条 所有听证活动均应当记入听证笔录,并经过申请人签字确认。听证会所形成的材料应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 教学管理部门在评议决定作出后三日内,向申请人送交听证会决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规定的期限均指学校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2016年11月1日校长办公会批准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